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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视频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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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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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

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确保评标过程公平、公正、科学,抓好《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的贯彻执行,我委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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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29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确保评标过程公平、公正、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其他项目,招标人自愿参照适用。

第三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及其权重,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报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四条  评标方法由招标人依法自行确定。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评标活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招标主体责任。

第五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设置报价评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鼓励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类项目不设置技术评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文件设置技术评审的,分值一般不超过总分值的20%,其中勘察设计类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技术评审分值但一般不超过总分值的50%。

第六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报价评审,可以设置商务评审,鼓励不设置技术评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招标文件设置技术评审的,技术评审应为合格性评审;招标文件设置商务评审的,应当载明将商务指标调整折算为报价的方法,调整折算总量不超过招标项目最高限价或者合同估算价的5%。

第七条  招标人发布的项目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未审批概算的项目,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估算。

第八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总报价和部分单项价格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总报价和部分单项价格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

招标人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社会平均成本,可以结合项目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

第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报价评审中应当设置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如下:

(一)评标基准价=进入报价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家数(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的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二)评标基准价=按方式(一)得到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系数N),下浮系数N为1%—5%的整数百分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或者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三)评标基准价=按方式(一)得到的算术平均值×权重M+投标总报价的异常低价警戒线×(1-权重M),权重M为30%—70%的整数百分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或者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四)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推荐的其他计算方式。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选择一种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也可以同时选择多种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并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项目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

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包括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适宜的详细评审程序,提高评标工作效率。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也可以规定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商务优先或者报价优先的方式,对约定数量的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

第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人选择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的,可以规定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评审、商务评审、报价评审的顺序进行详细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人选择技术商务优先方式进行详细评审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的顺序进行评审,将投标文件按照技术、商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二)对技术、商务总得分最高的前K个(K值为10—20的整数,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投标文件,进入报价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不足K个时,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按照技术评审、商务评审、报价评审的顺序进行详细评审;因技术、商务总得分相同无法确定前K个投标文件时,与末位投标文件技术、商务总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全部进入报价评审。

第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人选择报价优先方式进行详细评审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评审,将投标文件按照投标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二)对投标报价得分最高的前P个(P值为30—50的整数,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投标文件,按照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的顺序进行后续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不足P个时,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按照技术评审、商务评审、报价评审的顺序进行详细评审;因报价总得分相同无法确定前P个投标文件时,与末位投标文件报价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全部进入技术、商务评审。

第十四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评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依次开展评标工作;

(二)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投标文件,按照初步评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报价评审的顺序进行评审,初步评审、技术评审、报价评审均合格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三)如果以上投标文件中未评出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按照差额递补方式继续评审其他投标文件,直至评出3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审查投标人资质资格、信用状况、投标保证金缴纳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和签字盖章、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经审查,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否决。

第十六条  本市推行技术部分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部分单项评分低于该项指标总分值60%的,应当对其评分合理性进行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提供合理性说明或者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其说明不具有合理性的,应当以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代替其评分,相关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商务评审的,应当设置为客观性评审指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审查投标人的业绩、人员、奖项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于同一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结论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报价出现零报价或者负报价时,否决其投标。

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未提供说明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人提供的说明不得降低或者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不得影响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结算等正常履约。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竞争性论证情况说明;

(六)对投标文件报价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的分析研判情况说明;

(七)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意见处理情况说明;

(八)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汇总表;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一)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统一的评标报告模板撰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对否决投标的内容及其原因进行准确、清晰描述,不得简单以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作为理由。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离场前,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发现评标报告中存在表述不清、遗漏或者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补充或者更正。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全面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评标报告存在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商务得分等评审错误的,有权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的,应当书面告知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的事项、理由等。

第二十二条  本市统一制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以指导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本市已经印发的政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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